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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號:

      330A022/2022-10395

    • 發布機構:

      杭州市錢塘區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2022-09-26

    • 成文日期:

      2022-09-20

    • 發文字號:

      錢政發〔2022〕23號

    • 主題分類:

      市場監管、安全生產監管/工商

    • 有效性:

      有效

    • 統一編號:

      AQTD00-2022-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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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杭州市錢塘區人民政府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實施意見

    發布日期:2022-09-26 10:06 ????信息來源:區政府辦公室

    各街道辦事處、區級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34號)、市場監管總局等五部門《關于印發〈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的通知》(國市監反壟規〔2021〕2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16〕44號)和《杭州人民政府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實施意見》(杭政函〔2017〕133號)精神,規范政府有關行為,防止出臺排除、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廢除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現就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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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按照加快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市場體系的要求,確保政府相關行為符合公平競爭要求和相關法律法規,維護公平競爭秩序,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激發市場活力,提高資源配置效率,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促進實現創新驅動發展和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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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重市場,競爭優先。尊重市場經濟規律,逐步確立競爭政策的基礎性地位,著力轉變政府職能,最大限度減少對微觀經濟的干預,促進和保護市場主體公平競爭,保障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得到充分發揮。
      ——立足全局,著眼長遠。按照建設統一市場的要求,摒棄影響市場公平競爭的地方和部門利益,消除市場壁壘,促進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打破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增強市場創新動力,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促進我區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科學謀劃,分步實施。從我區實際出發,統籌考慮國家利益、區域發展、經濟轉型等各方面因素,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堅持先增量后存量,在規范增量政策的基礎上,逐步清理廢除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存量政策。做好整體規劃,分階段、分步驟穩妥推進,在實踐中不斷完善我區公平競爭審查制度。
      ——依法審查,強化監督。加強與現行法律體系和行政管理體制的銜接,提高公平競爭審查的權威和效能。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保障機制,把自我審查和外部監督結合起來,加強社會監督和執法監督,及時糾正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二、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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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區行政區域內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政策制定機關)在制定市場準入和退出、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議”形式的具體政策措施(以下統稱政策措施)時,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評估對市場競爭的影響,防止排除、限制市場競爭。未經公平競爭審查的,不得出臺。

    (二)審查方式

    政策制定機關在政策制定過程中,要嚴格對照審查標準進行自我審查。以區政府名義出臺的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門或者區政府指定的相關部門進行公平競爭審查。起草部門在審查過程中,可以會同本級市場監管部門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未經審查的,不得提交審議。

    以多個部門名義聯合制定出臺的政策措施,由牽頭部門負責公平競爭審查,其他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參與公平競爭審查。政策措施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政策制定機關在公平競爭審查中應當充分征求其意見。

    沒有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或經審查不符合規定的政策措施,不得出臺。

    (三)審查機制和程序

    1.建立健全全區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聯席會議制度(以下簡稱聯席會議),統籌協調和監督指導全區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由區政府分管領導擔任聯席會議召集人。區市場監管局會同區發展改革局、區司法局、區財政局、區商務局等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區市場監管局,承擔聯席會議日常工作。

    2.政策制定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內部審查機制,明確審查機構和程序,可以由政策制定機關的具體業務機構負責,也可以采取內部特定機構統一審查或者由具體業務機構初審后提交特定機構復核等方式。

    3.政策制定機關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應當遵循審查基本流程(附件1),識別相關政策措施是否屬于審查對象、判斷是否違反審查標準、分析是否適用例外規定。屬于審查對象的,經審查后應當形成明確的書面審查結論。審查結論應當包括政策措施名稱、涉及行業領域、性質類別、起草機構、審查機構、征求意見情況、審查結論、適用例外規定情況、審查機構主要負責人意見等內容(附件2)。政策措施出臺后,審查結論由政策制定機關存檔備查。

    未形成書面審查結論出臺政策措施的,視為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4.政策制定機關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應當以適當方式征求利害關系人意見,或者通過政府部門網站、政務新媒體等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征求意見,并在書面審查結論中說明征求意見情況。

    5.政策制定機關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可以咨詢專家學者、法律顧問、專業機構的意見。征求上述方面意見的,應當在書面審查結論中說明有關情況。聯席會議辦公室可以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專家庫,便于政策制定機關進行咨詢。

    6.政策制定機關可以就公平競爭審查中遇到的具體問題,向聯席會議辦公室提出咨詢。提出咨詢請求的政策制定機關,應當提供書面咨詢函、政策措施文稿、起草說明、相關法律法規依據及其他相關材料。聯席會議辦公室應當在收到書面咨詢函后及時研究回復。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且在制定過程中被多個單位或者個人反映或者舉報涉嫌排除、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聯席會議辦公室可以主動向政策制定機關提出公平競爭審查意見。

    7.對經公平競爭審查后出臺的政策措施,政策制定機關應當對其影響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情況進行定期評估。評估報告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經評估認為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應當及時廢止或者修改完善。定期評估可以每三年進行一次,或者在定期清理規章、規范性文件時一并評估。

    三、審查標準

    要從維護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角度,嚴格按照以下標準進行審查:
        (一)市場準入和退出標準

    1.不得設置不合理或者歧視性的準入和退出條件,包括但不限于:

    (1)設置明顯不必要或者超出實際需要的準入和退出條件,排斥或者限制經營者參與市場競爭;

    (2)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對不同所有制、地區、組織形式的經營者實施不合理的差別化待遇,設置不平等的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

    (3)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以備案、登記、注冊、目錄、年檢、年報、監制、認定、認證、認可、檢驗、監測、審定、指定、配號、復檢、復審、換證、要求設立分支機構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設定或者變相設定市場準入障礙;

    (4)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對企業注銷、破產、掛牌轉讓、搬遷轉移等設定或者變相設定市場退出障礙;

    (5)以行政許可、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方式,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企業轉讓技術,設定或者變相設定市場準入和退出障礙。

    2.未經公平競爭不得授予經營者特許經營權,包括但不限于:

    (1)在一般競爭性領域實施特許經營或者以特許經營為名增設行政許可;

    (2)未明確特許經營權期限或者未經法定程序延長特許經營權期限;

    (3)未依法采取招標、競爭性談判等競爭方式,直接將特許經營權授予特定經營者;

    (4)設置歧視性條件,使經營者無法公平參與特許經營權競爭。

    3.不得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包括但不限于:

    (1)以明確要求、暗示、拒絕或者拖延行政審批、重復檢查、不予接入平臺或者網絡、違法違規給予獎勵補貼等方式,限定或者變相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

    (2)在招標投標、政府采購中限定投標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設定其他不合理的條件排斥或者限制經營者參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活動;

    (3)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通過設置不合理的項目庫、名錄庫、備選庫、資格庫等條件,排斥或限制潛在經營者提供商品和服務。

    4.不得設置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的審批或者具有行政審批性質的事前備案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增設行政審批事項,增加行政審批環節、條件和程序;

    (2)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設置具有行政審批性質的前置性備案程序。

    5.不得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設置審批程序,主要指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采取禁止進入、限制市場主體資質、限制股權比例、限制經營范圍和商業模式等方式,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市場準入。

    (二)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標準

    1.不得對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實行歧視性價格和歧視性補貼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1)制定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時,對外地和進口同類商品、服務制定歧視性價格;

    (2)對相關商品、服務進行補貼時,對外地同類商品、服務,國際經貿協定允許外的進口同類商品以及我國作出國際承諾的進口同類服務不予補貼或者給予較低補貼。

    2.不得限制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或者阻礙本地商品運出、服務輸出,包括但不限于:

    (1)對外地商品、服務規定與本地同類商品、服務不同的技術要求、檢驗標準,或者采取重復檢驗、重復認證等歧視性技術措施;

    (2)對進口商品規定與本地同類商品不同的技術要求、檢驗標準,或者采取重復檢驗、重復認證等歧視性技術措施;

    (3)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對進口服務規定與本地同類服務不同的技術要求、檢驗標準,或者采取重復檢驗、重復認證等歧視性技術措施;

    (4)設置專門針對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的專營、專賣、審批、許可、備案,或者規定不同的條件、程序和期限等;

    (5)在道路、車站、港口、航空港或者本行政區域邊界設置關卡,阻礙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或者本地商品運出和服務輸出;

    (6)通過軟件或者互聯網設置屏蔽以及采取其他手段,阻礙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進入本地市場或者本地商品運出和服務輸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包括但不限于:

    (1)不依法及時、有效、完整地發布招標信息;

    (2)直接規定外地經營者不能參與本地特定的招標投標活動;

    (3)對外地經營者設定歧視性的資質資格要求或者評標評審標準;

    (4)將經營者在本地區的業績、所獲得的獎項榮譽作為投標條件、加分條件、中標條件或者用于評價企業信用等級,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

    (5)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要求經營者在本地注冊設立分支機構,在本地擁有一定辦公面積,在本地繳納社會保險等,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

    (6)通過設定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的資格、技術和商務條件,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活動。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包括但不限于:

    (1)直接拒絕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2)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的規模、方式以及設立分支機構的地址、模式等進行限制;

    (3)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直接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4)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將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作為參與本地招標投標、享受補貼和優惠政策等的必要條件,變相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5.不得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的投資或者設立的分支機構實行歧視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權益,包括但不限于:

    (1)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的投資不給予與本地經營者同等的政策待遇;

    (2)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在經營規模、經營方式、稅費繳納等方面規定與本地經營者不同的要求;

    (3)在節能環保、安全生產、健康衛生、工程質量、市場監管等方面,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設立的分支機構規定歧視性監管標準和要求。

    (三)影響生產經營成本標準

    1.不得違法給予特定經營者優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1)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給予特定經營者財政獎勵和補貼;

    (2)沒有專門的稅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依據,給予特定經營者稅收優惠政策;

    (3)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在土地、勞動力、資本、技術、數據等要素獲取方面,給予特定經營者優惠政策;

    (4)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在環保標準、排污權限等方面給予特定經營者特殊待遇;

    (5)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對特定經營者減免、緩征或停征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住房公積金等。

    給予特定經營者的優惠政策應當依法公開。

    2.安排財政支出一般不得與特定經營者繳納的稅收或非稅收入掛鉤,主要指根據特定經營者繳納的稅收或者非稅收入情況,采取列收列支或者違法違規采取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形式,對特定經營者進行返還,或者給予特定經營者財政獎勵或補貼、減免土地等自然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等優惠政策。

    3.不得違法違規減免或者緩征特定經營者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主要指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根據經營者規模、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地區等因素,減免或者緩征特定經營者需要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

    4.不得在法律規定之外要求經營者提供或扣留經營者各類保證金,包括但不限于:

    (1)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或者經國務院批準,要求經營者交納各類保證金;

    (2)限定只能以現金形式交納投標保證金或履約保證金;

    (3)在經營者履行相關程序或者完成相關事項后,不依法退還經營者交納的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四)影響生產經營行為標準

    1.不得強制經營者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禁止的壟斷行為,主要指以行政命令、行政授權、行政指導等方式或者通過行業協會商會,強制、組織或者引導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及實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等行為。

    2.不得違法披露或者違法要求經營者披露生產經營敏感信息,為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提供便利條件。生產經營敏感信息是指除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需要公開之外,生產經營者未主動公開,通過公開渠道無法采集的生產經營數據。主要包括:擬定價格、成本、營業收入、利潤、生產數量、銷售數量、生產銷售計劃、進出口數量、經銷商信息、終端客戶信息等。

    3.不得超越定價權限進行政府定價,包括但不限于:

    (1)對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商品、服務進行政府定價;

    (2)對不屬于本級政府定價目錄范圍內的商品、服務制定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

    (3)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法律法規采取價格干預措施。

    4.不得違法干預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的價格水平,包括但不限于:

    (1)制定公布商品和服務的統一執行價、參考價;

    (2)規定商品和服務的最高或者最低限價;

    (3)干預影響商品和服務價格水平的手續費、折扣或者其他費用。
      沒有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或經審查不符合規定的政策措施,不得出臺。
      四、健全公平競爭審查保障機制
     ?。ㄒ唬┙⒐ぷ鳈C制。區市場監管局會同區發展改革局、區司法局、區財政局、區商務局等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工作機制,指導和規范全區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工作,研究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中的重大問題,組織宣傳培訓、政策解讀和輿論引導,及時總結成效和經驗,推動制度不斷完善。
     ?。ǘ┘訌妶谭ūO督。對涉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的政策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有關部門要及時予以處理;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反壟斷執法機構要依法調查核實,并向有關上級機關提出處理建議。政策制定機關要及時糾正排除和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ㄈ┙⒖己嗽u價機制。要將區級各部門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落實情況作為一項重要內容納入依法行政考核。重點考核各部門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機制建立、實施以及工作開展情況。對檢查中發現的不落實、不到位的情況將予以酌情扣分處理。政策制定機關應當對本年度公平競爭審查工作進行總結,于次年1月10日前將書面總結報告報送聯席會議辦公室。

    (四)加強宣傳培訓。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大宣傳培訓力度,加強政策解讀和輿論引導,增進全社會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認識和理解,培育競爭文化,為我區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和工作環境。

    (五)強化責任追究。對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或者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出臺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時糾正相關政策措施的部門,有關部門依法查實后要作出嚴肅處理。對失職瀆職等需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要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杭州市錢塘區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0日


    附件:1.公平競爭審查基本流程.docx

    2.公平競爭審查表.docx

    錢政發202223號-加統一編號-杭州市錢塘區人民政府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實施意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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